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和县(市、区)划定并公布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应当包括乡人民政府驻地、新型农村社区和国省道、铁路沿线村庄等。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