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已废止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