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并应当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