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效机动车及船舶制造、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设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危险废物贮存专用设施和场所,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交由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处置。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