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