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