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辖区内设立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集中收集符合国家规定豁免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

符合国家规定豁免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定期送交至规定的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

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应当设有经培训合格的人员,对送交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登记,再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中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