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