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倡导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绿化活动。鼓励开展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等创建活动,引导单位、个人以捐资捐物、认建认养绿地、栽植纪念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