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结合本市山水文化特色,实施显山、露水、透绿工程,加强城市绿道建设。绿道建设应当与运动健身、旅游观光相结合,方便居民亲近绿色、享受自然。城市绿道的树木,除抢险救灾、死亡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新外,不得迁移或者砍伐。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