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和砍伐树木。树木无迁移或者保留价值、需要砍伐的,应当向所在地负责城市绿化审批的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伐一补三的标准补植相同品种、相同规格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