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下列事项予以扶持:(一)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发展;(二)民营经济组织规模升级;(三)民营经济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四)民营经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五)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事项。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