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对下列事项予以扶持:

(一)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发展;

(二)民营经济组织规模升级;

(三)民营经济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四)民营经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五)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事项。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