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