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营经济组织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和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