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培育投资于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政府采取参股、奖补等形式给予支持,扶持民营经济组织融资和发展。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