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管理人员操作、破坏河道上的涵闸闸门,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