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管理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规划、治理、运行维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本辖区内河道管理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