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水质控制目标,采取措施对河道水质进行管控,保证出界断面水质达标。未达标的,应当限期达标。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