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名泉保护范围内的河道治理,应当优先保泉。

泉水直接补给区的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内的河道,禁止在河道底部、边坡做防渗处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