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第十三条有效河道治理应当综合采取河道拓挖、水系连通、生态补水、堤岸绿化、水土保持、黑臭水体治理等措施,有效利用长江水、黄河水,提升水系生态环境质量。具备条件的河道治理,可以建设亲水长廊、沿河绿道等景观带。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