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前款禁止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类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确定。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