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乡水务等相关部门,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阶段性改善治理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