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保证装用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