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各类标准和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