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