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在村庄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

划定村庄历史文化保护线的村庄,未经依法批准的,禁止在村庄历史文化保护线内进行迁移、拆除、搭建等影响历史风貌、历史建筑的各项建设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