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规划。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