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开展村庄规划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城镇、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的村庄,纳入城镇、产业园区规划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