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捐赠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骗取钱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