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七条有效经批准筹备设立、尚未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被撤销筹备设立许可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