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六条有效宗教团体应当加强对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主要教职离任的,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