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向购种者开具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种子的标签没有按照审定公告、引种备案信息标注适宜种植的生态区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