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种子执法监管,维护种子市场秩序,保障品种权人、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子质量管理,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障农业、林业用种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子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联系方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