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二十九条有效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不附标签和使用说明,但其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