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三章 品种审定、登记与推广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良种推广计划,鼓励农民和经营主体选用优良品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