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其中,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排水泵站(以下统称重要设施)的保护范围为设施外侧二十米内。

建设单位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查明管线信息,并与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在重要设施外侧三米范围内,从事爆破、打桩、顶进、实施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和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活动的,建设单位制定的设施保护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报市或者区水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