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记录,对出水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定期向镇(乡)人民政府报告。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区生态环境、水务部门应当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