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和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