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家政服务活动中,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用户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