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第五章 行业建设第三十七条有效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对违反家政服务行业规范、行业组织章程,损害行业形象的家政服务机构,可以依照章程采取相应的行业惩戒措施;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向相关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