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对违反家政服务行业规范、行业组织章程,损害行业形象的家政服务机构,可以依照章程采取相应的行业惩戒措施;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向相关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