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第五章 行业建设第三十六条有效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依照章程对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开展社会评价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查询渠道。对本行业组织内的家政服务机构的信用状况,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照章程予以记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