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第三章 规范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商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家政服务行业的监管,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及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