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第三章 规范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备案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向平台传送家政服务合同、服务评价等家政服务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对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