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一)遵守司法鉴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制定和执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情况;(三)实施司法鉴定程序和执行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四)遵守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五)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和鉴定质量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