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第三十八条有效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按照国家或者行业组织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没有相应的程序或者标准规定的,参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