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按照国家或者行业组织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没有相应的程序或者标准规定的,参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