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第三十条有效司法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文书格式制作和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由实施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亲笔签名,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鉴定复核人、咨询专家以及未参加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