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区域协同第三十七条有效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探索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可以协同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