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区域协同第三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和周边地区人民政府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促进京津冀及其周边地区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