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三十四条有效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记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