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二十三条有效重点用车单位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用车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